商 标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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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广科:88960327 合同科:8896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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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商标登记管理 


               商标监督管理
一、 受理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二、 受理职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商标印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四、 受理条件:
(一) 商标侵权案件投诉
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商标违法行为,但商标控告案件需提交下列书件:
1、 提交投诉书,并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及投诉日期等;
2、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商标注册证件或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商标注册证明书件复印件;
4、 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5、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要求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委托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并提供有效的中文文本。
(二)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从事印制、印染、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 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4、 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5、 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6、 申请人提交《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
7、 提交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场地使用证明;
9、 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由分局报市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登记注册。

 

受理程序
(一) 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和查处 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结案
(二) 受理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受理时限
(一) 受理一般商标侵权案件,应在立案之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报经同意后,可延期结案
(二) 受理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及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