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开业登记
外资开业登记
内资变更登记
外资变更登记
受理程序
广告经营申请
临时广告经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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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
广告申请程序
商标管理
内资注销登记
外资注销登记
市场申办
会展申办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登记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董事长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场地证明,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5)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6)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7)转让注册资本的,提交转让合同,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8)变更企业类别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9)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11)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及在政府指定的报纸上连续三次公告的证明; (12)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负责人的委派书、简历、身份证明; (13)变更名称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不重名的名称查询表、公章、财务章; (14)变更董事长成员、正副总经理的提交委派书、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隶属企业盖公章并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隶属企业董事长决议; (3)变更地址的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发照机关专章)。增加经营项目须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发照机关专章)、业务工作报告、场地使用证明; (6)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三)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并参照开业登记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表; (2)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3)驻地期限、有效期限延期,提交工作总结,场地使用证明; (4)变更代表,提交委派书、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2寸); (5)变更地址,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6)变更国外企业名称、地址提交企业相关材料; (7)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8)登记证、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