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程序 |
(一) 申请广告经营 |
申请人—企业登记科查名—广告管理部门核审广告经营资质—核定广告经营范围和方式—广告管理部门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
| (二)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 |
1、 经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个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涉及不同省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审批;
2、 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广告征集在一省内的,向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审批;
3、 由地方政府或者所属部门同意举办的活动,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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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申请户外广告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
| (四) 申请印刷品广告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
| (五) 申请店堂牌匾广告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
受理时限 |
(一) 申请广告经营,经考试、考察合格、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二)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在提交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三) 申请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已批准但需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在期满30日前办理变更登记,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四) 申请印刷品广告,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五) 申请店堂牌匾广告,应当在店堂牌匾广告发布前30日内提出,在证明文件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