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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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范围 (一)受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性单位登记; (二)受理公有经济成份控股的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受理条件: 设立企业或公司,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企业或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自然人)盖章签字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主管单位批复或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 3、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管单位或投资各方股东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组织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住所证明(含现场勘察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营业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主管部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含现场勘察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含现场勘察证明); 10、组建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并出具出资产仅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含现场勘察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