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开业登记
外资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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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一、 受理范围 (一)受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登记; (二)受理外国(地区)企业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青分支机构登记; (三)受理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登记;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十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三、受理条件 (一)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①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 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须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执照复印件; ③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复; ④ 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开业登记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 (2)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 (3)批准证书副本1; (4)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5)各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7)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股资的提交有关证明; (8)名称登记全套材料、名称核准通知书; (9)经营场所证明、企业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 (10)限制经营行业须提交有关部门批文。 (三)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应提交下列文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通知函; (3)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 (5)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出齐的验资报告; (6)营业场地证明,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 (7)限制性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三)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开业登记 1、受理范围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征税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外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5)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6)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业登记 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表; (2)该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3)该企业的资信证明; (4)该企业扫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2寸); (5)场地使用证明; (6)其它需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