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开业登记
外资开业登记
内资变更登记
外资变更登记
受理程序
广告经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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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
印刷品广告管理
广告申请程序
商标管理
内资注销登记
外资注销登记
市场申办
会展申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一、 受理部门: 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二、 受理职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商品交易市场和商 品展销会的审批。 三、 受理依据: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 号令);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7号令) 四、 受理条件: (一) 申办市场 1、 申办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 2、申办条件 (1)具有开办资格; (2)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3)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办应提交的文件 (1)《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市场登记机关核发的《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市场的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占路的应详细说明起止路段和界位);交易商品范围;市场设施和建筑结构。 (3)市场章程、管理办法或交易规则。 (4)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开办市场的目的;市场辐射面及交易量的基本分析;开办市场投资总额及投资单位构成;市场的社会效益以及风险预测等。 (5)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开办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期为二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提供自有房产权证。 (6)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7)市场负责人的聘任书及身份证明。 (8)国家有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因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开办单位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开办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交该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编委的批文。 五、 受理程序 1、 申办市场 名称预登记---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制证制卡---发证发 卡 六、 受理时限 (1) 申办市场 A、 名称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B、 市场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