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开业登记
外资开业登记
内资变更登记
外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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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注销登记
外资注销登记
市场申办
会展申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一、受理部门: 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二、受理职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商品交易市场和商 品展销会的审批。 三、受理依据: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4 号令);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7号令) 四、受理条件: (一) 申办商品展销会 1、申办资格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申办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展销资格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3、申办应提交的文件 本市举办商品展销会 (1)青岛市工商局印制的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表; (2)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3)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展览馆的,应提交与展览馆所有者签 定的场地租赁协议;占用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的,应提交举办者与该公共场所管理部门签定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占用道路的,应提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占路批准文件或证明。 (4)展销会组织方案 组织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展销会筹备机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对参会经营者的资格和条件的审核方案;商品的货源组织(包括商品种类、主要参会经营者、货源总价值及举办者的现场负责人)展销会的费用收支预算。 (5)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几个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交共同举办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申 办者、举办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盈利分配和风险责任。 以青岛市、全国、中国、国际名义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提交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外地举办商品展销会 (1)外出举办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2)证明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3)组织管理方案; (4) 场地使用证明(可提供举办者有举办地有关单位签定的意 向和约); (5)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同本地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五、受理程序 1、申办商品展销会 申办资格初审---领取申请表格---送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 审查核实-申请批准---核发办展证明及有关材料-展会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反馈分局市场科。 六、受理时限 (1)申办商品展销会,应在举办日30天前提出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