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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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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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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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及营业性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公司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 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