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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二○○七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2007 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的范围
凡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 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参加 2007 年度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应按照本通告参加年检。
二、企业年检申报时间
2008 年 3 月1日 至 6 月 30 日 ,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年检程序
(一)年检程序:
1 、网上申报。 2007 年度企业年检继续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可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 ( www.qdaic.gov.cn ) 所设的企业年检预审界面申报年检。待登记主管机关网上受理后,企业打印《 2007 年度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随同其他年检材料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青岛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从保障传输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出发,鼓励企业在传输数据时使用推出的“电子政务一证通”数字证书。
2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书式材料。
3 、年检审核通过的企业应交纳年检费,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二)申请集中上门年检程序。为方便大系统、大企业(集团)年检,工商部门继续实行集中上门年检。凡需要集中办理年检手续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四、企业逾期年检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 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网上年检的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 www.qdaic.gov.cn ),参阅企业年检网上申报须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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